市场规则不容亵玩 法律权威不容挑衅

发布日期:2019-01-20 19:15:56   浏览量 :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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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重大信息的生产者和支配者,处于信息占有的绝对优势地位;而广大中小投资者天然处于外围劣势地位,加之缺少相关知识、经验和专业能力,导致其难以获取真实准确信息。去年以来,证监会坚决贯彻“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理念,对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予以重点打击,纠正了各种信披乱象,营造了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然而个别市场主体依旧无视投资者权益、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恶意披露虚假信息,公然挑衅法律威严,结果付出惨痛代价。Y是长期混迹于资本市场的资深玩家,曾幕后操纵过多家上市公司,游走于法律边缘,攫取了巨大利益。Y系律师出身,对法律不仅没有丝毫敬畏之心,反而将法律当作实现其私欲的工具。Y在担任P公司和H公司高管过程中,就因为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监会多次处罚。

  为争夺对H公司的控制权,阻止股东大会顺利召开,Y决定实施“焦土政策”,指使在其控制的董事会提出大量无效议案以使其他股东的表决权陷于瘫痪。

  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2日,在Y指使下,H公司董事会秘书起草了拟向股东大会提交的1001项议案。这些议案内容胡言乱语、颠三倒四、荒谬至极,要么逻辑混乱、前后矛盾,比如《关于全体员工加薪20%的议案》等涉及公司全员薪酬调整的议案多达20余项,有的议案是全员加薪,有的议案却是全员减薪;要么无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提出的议案与公司治理和正常经营毫无关联,比如《关于建立健全员工恋爱审批制度》等;要么蔑视股东依法享有的表决权,随意更改股东提出的议案,比如在未说明是否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更改了相关股东提出的《关于选举C某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要么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加股东义务,比如《关于第一大股东每年捐赠上市公司不少于100亿元现金的议案》等;要么大部分议案没有披露具体内容,部分议案未按照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单独披露,比如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提供担保、购买资产等。

  更有甚者,部分议案将党的领导、国家主权视若无物,公然践踏宪法神圣尊严,比如《关于公司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的议案》、《关于坚持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议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的明确规定,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护祖国统一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义务,其与上市公司经营无任何关系,根本不属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可以自由决策的事项。2017年1月3日,Y操纵H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含有1001项议案的决议。

  2017年1月3日、4日,H公司两次向上交所报送含有1001项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召开公告,申请进行披露,未被核准。在循法定渠道披露未果的情况下,Y指使他人将上述两份文件上传至其注册的某网站和东方财富股吧中,向社会公众披露,造成恶劣影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H公司的上述行为,一是披露大量无实施可能性、无法律基础的虚假信息,强加股东义务,所述事项超越正常交易范畴,构成虚假记载;二是发布大量矛盾信息,误导公司股东对董事会在职工薪资变动、董事会人员变更等方面真实意见的认知,前后不一,相互矛盾,混淆视听,误导了股东对董事会在上述方面实际意见的认知;三是存在重大遗漏,对于确属股东大会可表决事项的议案,应当充分披露待表决议案的内容。但H公司披露的议案,均只有议案标题,而无任何具体内容。此外,在信息披露申请被交易所严厉驳斥的情况下,Y和H公司仍然擅自将相关公告通过其他途径向公众披露,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条有关“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的规定。证监会对H公司及Y等责任人作出了严厉处罚。

  业内人士认为,面对像H公司、Y这些无视信义义务、股东权利的以身试法者,广大投资者要保持警惕。首先,要熟悉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有充分识别能力;其次,要积极行使建议、质询、表决等股东权利,督促上市公司及董监高归位尽责;最后,要提高警惕,远离这些碰触监管红线、挑战法律底线的无良公司,让违法者在资本市场无藏身之处。(黑龙江证监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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